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后,虽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入WTO后,要充分研究、有效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优惠条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发展高新产业和知识产业,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从而强化和维护国家主权。
3、有效利用WTO保障条款
GATT第19条第1款规定:“如因无法预测的发展,及因一缔约国履行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协定义务的结果,使某种产品大量输入到这一缔约国,以至其国内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遭受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威胁时,该缔约国在防止或纠正此项产品损害的必要期间与程度内,可以中止全部或部分的义务,或撤回或修改对该项产品所给予的关税减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障条款”。为了完善和健全保障条款,1994年马拉客什部长级会议制定了专门的《保障措施协定》,涵盖农业、纺织业、服务业的特别保障条款,从而确立了WTO保障制度,它授权各成员国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针对公平的进口行为,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以救济国内产业,确保国内经济安全。
加入WTO将对我国的经济,特别是对我国的产业发展造成极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但涉及面广(包括农业、服务业和工业),而且影响程度极深。所以,我国在遵循WTO自由贸易原则,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应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这个合法武器,为我国产业发展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维护国家主权。
此外,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WTO一般例外条款和农产品贸易安排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等条款或制度来保护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主权。
纵观以上分析,WTO作为“经济联合国”是各主权国家之间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但又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和改变国家主权。因此,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在让渡部分主权的同时,一方面,要利用WTO的制度规定来增强和保护国家主权;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因而从根本上增强保护国家主权的力量。
【参考文献】[1]Art.16 of Ms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d Trade Orgnization.
[2]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北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3]朱景文、程虎.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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