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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与国家主权保护

  3、经济决策权的部分让渡
  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主权。经济决策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最主要表现和具体运用,它是指一个国家使用、处置自然资源和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的权利。
  WTO的基本制度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禁止倾销和限制补贴原则等,都要求成员国限制或让渡部分主权。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并且WTO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等的待遇,以确保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
  WTO体制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WTO成员间建立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平竞争机制,各成员国应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和出售商品或从事服务贸易,公平地承担各种税负。
  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和外汇管制都是严重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数量限制措施,被WTO明令禁止使用。并且WTO将GATT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第2款具体规定禁止成员国在其某一地区或其境内维持或采用数量限制。
  WTO体制不但继承了GATT体制的禁止倾销和限制补贴原则,而且通过《反倾销协议》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了补贴的种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和程序。WTO体制还将限制补贴原则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国应通过谈判制定必要的多边原则以限制贸易补贴。
  我国当前的对外贸易现状,离WTO体制的上述原则还有较大的差距。加入WTO后,我国的外贸政策和管理外贸的手段和措施都应与WTO的制度规定相一致,并且管理国内经济的政策和措施也应发生相应的调整,不得违背WTO制度的规定。这就必然要求我国限制或让渡部分经济决策权。
  此外,WTO制度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政策原则和其他相应的制度原则,也要求我国限制或让渡部分政治决策权。
  二、有效利用WTO制度,切实保护国家主权
  WTO的成立和有效运转,使原本一国独有的权利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拥有的权利,但主权的限制或让渡不是WTO的宗旨,也不是各主权国家加入WTO的目的。正如WTO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类饮料税”案中所强调:“WTO协定是国际条约法——在国际上等同于契约。这是不证自明的:WTO各成员所达成的协议,正是通过行使主权,追求其国家利益的结果。为了获得各自作为WTO成员的利益,他们同意根据WTO协定规定的义务行使其主权。”⑥因此,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一方面通过让渡部分国家主权而遵守WTO的协定,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通过行使主权而有效利用WTO制度的相关规定,追求国家利益,保护国家主权。依据WTO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有效利用以下制度或规定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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