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过去一直维持较高的关税水平,以保护国内产业。为了加入WTO,从1992年起,中国决定实行“自主降税计划”。1992年-1993年降低了3371个税目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关税总水平降至39.9%。1995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大副降低进出口关税。1996年,进出口关税平均税率降至23%,涉及4900多个税目。1997年,中国又将进出口关税平均税率降至17%,涉及4874个税目。2000年进出口平均关税降至15%。加入WTO后,我国进出口关税还将进一步降低。这意味着中国不可能再运用WTO所禁止的关税手段和非关税措施对外资的竞争进行限制,以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这就是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自愿限制或让渡部分关税自主权。
2、国家管辖权的部分让渡
管辖权是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的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都有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包括对内事务和对外事务的管辖,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管辖权是国家对领土及其国民行使国家主权的最直接最经常的体现④。
WTO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WTO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B),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方法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组审理、上诉复审、仲裁等。其中,专家组审理与上诉复审是相互关联的,具有特别显著的准司法解决性质。WTO各成员之间及WTO与其成员之间因解释和适用WTO体系下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都必须且只能通过DSB解决,未经授权的单边行动被禁止,从而增强了DSB的权威性、强制性。在WTO成立之前,任何进入专家组审议的程序都可能被当事方(尤其是被起诉方)所“封阻”。现在,根据DSU第6条第1款的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议上DSB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⑤这意味着任何WTO成员在作为被起诉方时,都无法“封阻”进入专家组审理的程序。同样,对专家组审理报告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复审程序,亦不可能被“封阻”。这样,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各类与WTO法有关的争端,提供了一条畅通的准司法途径。这是以WTO成员放弃或让渡部分国家管辖权为条件的。
中国加入WTO,作为其成员国,必须无条件的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也就是说,以后中国与WTO其他成员国之间或与WTO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或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无条件的管辖权。因此,中国加入WTO后,就限制或让渡了自己部分国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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