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伴随全球化进程的突飞猛进,跨国公司也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全世界的跨国公司约有4.4万余家,子公司27万余家。跨国公司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机构,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2](P42)。可见,跨国公司拥有足够的实力和基础影响到主权国家的决策和利益,从而实现它自身的目标——利润的最大化,这些跨国公司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许多政府的政治决策。例如,石油公司即使不试图改变政府的政策和人事安排,也会对政府价格政策和市场政策产生巨大影响。跨国公司作为巨大的利益集团,在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往往采取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以便尽可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更有甚者,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行贿直接支持某些政党及其候选人,或以经济资助政变等形式,左右东道国和所在国的政策进程和政治决策。如九十年代,一些美国石油公司对安哥拉政府同安盟游击队之间的内战所起的影响就是如此。
3、国家管辖权的部分让渡
管辖权是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的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都有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包括对内事务和对外事务的管辖,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管辖权是国家对领土及其国民行使国家主权的最直接最经常的体现[4](P115)。
目前,约有4万个国际组织活跃在国际舞台上,它们对稳定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在各国领域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也形成了对国家管辖权的直接制约,主权国家在接受国际组织管辖的同时,也就让渡了自身的部分管辖权。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洋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等在其各自的职能领域内,都具有管辖权。例如,在有关海洋上生命的安全以及通过防止由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引起的污染来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国际海洋组织具有特别管辖权,同时它还处理有关国际航运方面的法律事务;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贸易争端的解决。这些管辖权的建立,都形成了对国家管辖权的制约。
此外,海牙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以及区域性国际法院如欧洲联盟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司法机构都具有自身的管辖权,各主权国家在接受他们的管辖时都部分地让渡了管辖权。
以上分析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必须让渡部分主权,以共享全球化的成果。但是,由于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不同,特别是各个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从而导致在全球化进程中让渡部分主权对各国的影响也不相同。在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主权的让渡对其消极影响小,积极影响大,总的说来是有利的;对在全球化进程中居于被动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却是消极影响大,积极影响小,总的说来暂时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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