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WTO协定包括了大量的具体条款,允许各成员对国内产业提供保护。比较典型的有反倾销规定、补贴与反补贴规定、保障措施规定等。关税措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措施。“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条款( 包括人们常说的保护幼稚产业规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占了大量篇幅。服务贸易协定中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也只针对成员政府自主做出的承诺,不阻碍各成员政府对没有承诺的产业提供保护。
WTO允许各成员保护国内产业,只要不对外国产品、服务或服务供应商实施歧视。除了上述提到的贸易救济措施、关税等措施外, 各成员方还可以利用技术标准、检疫措施保护国内产业。
除了利用WTO规则的实体性规定外,我国还可以利用政策制定程序、争端解决程序来保护国内产业。某些政策制定出来以后,可能遇到其他成员方的反对。与其他成员磋商的过程,也是保护国内产业的过程。在最终修改现行政策之前,国内产业可以从现行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规范中得到保护。争端解决程序更为国内产业保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产生争议到双边磋商、正式提起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做出裁定、被诉方实施这样的裁定,需要几年的时间。利用这一程序争取国内产业的发展时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其他WTO成员,尤其是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充分利用了这一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坚定地保护国内产业,是一国政治经济的需要,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所采取的国策。值得注意的,我国有的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在初步了解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后,出现了畏首畏尾的恐惧心理,觉得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这种心态对保护我国国内产业是极为有害的。经过调查研究、科学地做出决策后, 要勇敢地坚定地实施这样的政策。只要是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就要无所畏惧地去做。中国加入了WTO,理应履行相关义务并享有相关权利。虽然中国不会无视世界贸易组织的纪律,但一昧地强调履行义务,无视乃至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经济利益,绝对不是中国政府的最大目标。
同时,还要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尽快研究出台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秩序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逐步完善外经贸法律体系。石广生强调,外经贸系统应吃透用活世贸组织规则,我们承诺向别人开放市场,别人也承诺向我们开放市场,别人要求我们遵守规则,我们也同样应该要求别人遵守规则,开放对中国的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市场[7]。
最近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出现,一些国家运用检疫标准、保障措施、反倾销等手段对进口货物设置障碍,我国也深受其害。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新成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世贸组织赋予我们的权利,加强多双边磋商工作,特别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与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作坚决的斗争,切实维护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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