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免除[遵守]条约义务的规定。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5款规定:“在本协定未作规定的例外[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得免除本协定所规定给一个缔约方的义务”。这里所谓“免除义务”指的就是允许它违犯关贸总协定某项规则。但这项免除的决定,缔约方全体需以与会的三分之二多数(含半数以上缔约方的批准)。WTO协定在其第9条第3款中则改为四分之三多数批准,并规定每年对该批准审议一次。在关贸总协定运行期间,引用此项规则有50多次。
(六)反倾销措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缔约各方承认,用倾销方式把一方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销入另一方商业领域,凡对一个缔约方境内的已有行业造成重要损伤或实质性损害者,应予谴责。”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本国市场正常价值的方式在外国市场销售就构成倾销,若对该外国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伤,该国可按倾销差价征收反倾销锐,以保护国内产业。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WTO《反倾销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的。《反倾销协议》扩大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放宽了倾销构成的条件;明确和强化了被控倾销方举证、应诉和与进口国当局配合的法律义务;明确了实质损害的判断标准。WTO反倾销协议的这些规定赋予了进口方在使其经济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方面以强有力的保护功能 [5]P76。
(七)反补贴措施。东京回合通过的《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是关贸总协定第一个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多边规则。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在充分注意到出口补贴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的同时,科学的将补贴区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三大类,从而使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真正成为合理使用补贴和制止滥用补贴行为的自我保护规则 [6] 。因此,WTO既许可成员方运用补贴保护国内产业,也赋予成员方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的补贴来保护国内产业。
世界贸易组织是独立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国际组织。从规则本身来看, 其导向是一种义务导向, 以规定成员的义务为原则, 以保留成员的权利为例外。但实质上, 成员的权利远不仅仅限于例外条款所保留的权利, 其他成员义务的履行, 就是自身权利的享有。另外, 规则没有规定的管理经济、发展经济的权利, 都由各成员保留和享有, 这是由国际条约的性质决定, 而WTO协定就是一项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条约。因而,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是很广泛的。从WTO协定的调整范围来看, 尽管其调整范围广泛, 但主要调整与贸易有关的问题, 并没有包括所有的经济问题、国内产业的发展问题。从政策层面来看,WTO协定的规定, 并不制止各成员采取保障人类生命健康、提高生活水平的措施, 而且这本身就是WTO协定所规定的目的。所有这些都为各成员国发展国内产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