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修改和完善
刑法,制定全面系统的反恐怖主义犯罪条款
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这是刑事立法的重大飞跃。为了更为有效的打击各种不同类型的恐怖活动犯罪,
刑法应进行修改以增加一些反恐怖主义犯罪的新条款。(1)增设恐怖主义杀人罪、劫机罪、爆炸罪、绑架罪、计算机犯罪等新罪名,以使其与一般犯罪的杀人罪、劫机罪、爆炸罪、绑架罪、计算机犯罪区别开来,并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应更为严厉。因为,恐怖主义犯罪在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犯罪,并且它具有一定的社会目的和政治目的,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政治后果更为可怕。(2)增设资助、包庇、纵容恐怖主义活动罪。资助、包庇、纵容恐怖主义活动并以此为条件加入恐怖活动组织的,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论处。不加入恐怖活动组织而对恐怖主义活动给予资助、包庇、纵容的,应确认为犯罪,并依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如德国刑法第129条和韩国单行
刑法《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的法律》第4条都规定了资助、包庇、纵容恐怖主义活动罪。把资助、包庇、纵容恐怖主义活动确定为犯罪,可以打击其外围犯罪,净化其外部环境,从而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3)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应规定加重、减轻或免刑事由。正确发挥刑罚的打击和预防功能,是许多国家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措施。针对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活动,为分化、瓦解和消灭恐怖犯罪,
刑法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特别规定加重、减轻或免刑事由,以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4](P129)。(4)在
刑法第
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的基础上,对跨国恐怖主义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做出特别规定,以严厉打击和惩治一切类型的恐怖主义犯罪。
其次,制定一部反恐怖主义犯罪的专门法规
纵观世界各国反恐怖主义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
刑法中设置专门条款规定反恐怖主义罪行。另一种是颁布特别刑事法规,制定反恐怖主义的专门法规。目前,世界上普遍认为制定反恐怖主义犯罪专门法规更有利于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例如,意大利1993年颁布了《反纳粹法令》,英国1998年制定了《反恐怖法案》,美国1996年制定了《反恐怖主义法》,日本颁布实施了《暴力团综合对策纲要》和《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