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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

  刑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明确了:(1)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3)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4)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关于劫持航空器罪和对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暴力罪的规定符合《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和一般原则,并且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与这些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新刑法关于劫持航空器罪和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罪的规定,对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分子利用劫机和对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暴力来进行恐怖活动、制造恐怖事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 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明确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主客观要件和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4)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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