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新
刑法重视并严惩恐怖主义的立法精神。首先,在犯罪形态上,新
刑法将恐怖活动犯罪规定为必要共犯,以突出其组织性的特点。有组织性是恐怖活动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因而比普通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新
刑法这一规定适应了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践需要,是我国面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益猖獗所做出的必要的立法反应。其次,在犯罪构成上,将预备性犯罪行为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犯罪的发展过程来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是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做准备的,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对于犯罪的预备行为,一般是不处罚的,但考虑到恐怖活动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我国刑法将这一预备行为独立化,规定为犯罪,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功能,以期将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第三,在行为方式上,新
刑法借鉴国外立法,将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规定为犯罪。因为团伙犯罪的有组织性,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定最严重的挑战,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
刑法的这一规定是与恐怖活动组织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新的立法对策和方法[4](P127)。
第二、 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和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罪
刑法第
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刑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处罚。(1)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2)本罪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首先,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其次,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劫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劫夺航空器,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行。(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4)本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5)劫持航空器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重法定刑[5](P573)。
刑法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