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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

  此外,《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刑法典草案》及《危及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也是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立法、加强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规定了普遍性的指导原则,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立法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后两个草案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指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是严重的国际犯罪,应受到最严厉的打击。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现状
  我国坚决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利益的犯罪活动。宪法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恐怖活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非法组织,其成员进行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劫机等犯罪活动,气焰嚣张,严重危害社会稳定[3](P77)。为此,我国新刑法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其他反恐怖主义条款 ,以遏制、打击和消除恐怖恐怖主义活动。根据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新刑法关于反恐怖主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刑法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及其处罚。(1)所谓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就是指为了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恐怖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这就决定了本犯罪行为的目标所指向的必然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本罪是以犯罪组织的形式实施的,因而其实施惩罚的对象限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5)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尤其是对于那些积极参加者和参加者来说,必须确定行为人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并且出于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而积极参加或者参加该恐怖组织的活动;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6)依照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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