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联合国缔结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以安理会的特殊机制来保障成员国履行;WTO所缔结的各类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以WTO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其著名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成员国的履行。在这里,尤为突出的是欧盟所缔结的条约及其在成员国的履行。按照欧盟法的规定,欧盟条约的规则不需要成员国采取任何程序性的接受措施而自动成为成员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依据共同体条约第300条的规定,欧共体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国际条约对共同体机构和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不仅如此,欧洲法院通过实际判例确认,欧盟与非成员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是《欧共体条约》第177条意义上的共同体机构通过的一项立法,该条约成为欧盟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6]。于是,不仅欧盟条约,而且欧盟与其他非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国际条约也自动构成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在成员国自由适用[7](P224-227)。这样,欧盟通过其特有的立法和欧洲法院来保障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的履行。
二、国际组织特有的执行机制是条约在国内实施的推动器
当今的世界,是一个由具有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和不同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独立主权国家组成的多元化国际社会。要想建立一套普遍性的统一的国际立法和执法机构几乎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这就决定了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条约的制定与实施,主要依赖于国家自身的行为。就实施而言,国际条约一方面主要依赖条约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是国家主动、自愿的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面有赖于国际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强制义务承担者履行其义务。在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传统、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再加上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有关国家可能无力或不愿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就有必要由国际组织及其执行机构来推动、督促有关各方履行国际条约。而国际组织职能的扩张和国际执行机制的加强,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推动了条约在国内的顺利实施。
事实上,国际组织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法律秩序,它不但要求成员国严格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调整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而且通过组织措施和行动,加强对成员国义务、责任的监督执行和惩罚机制。这一方面完善了国际组织的执行职能,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成员国自觉履行条约义务。
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安理会的执行职能是有目共睹的,它对保障各国履行和实践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促进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区域性国际政治组织的建立以及他们日益壮大的执行机制,使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和实践,也使相关的国际条约得到了进一步履行。其中,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在这方面的作用较为突出。自1948年成立以来,美洲国家组织在维护美洲地区和平、促使美洲国家间争端和平解决方面担负了重要责任,比如1985年哥斯达黎加与尼加拉瓜两国边界发生冲突时,哥斯达黎加诉诸美洲国家组织常设理事会,理事会于同年6月7日通过决议,决定由哥伦比亚、墨西哥、巴拿马和委内瑞拉四国组成实况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后提出报告,建议尼、哥两国在孔塔多拉集团的范围内进行谈判,最终和平解决两国之间的边界冲突。非洲统一组织按其宪章和有关条约建立了调停和解与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国拒绝服从该委员会的管辖,委员会可将此争端转至部长理事会审议。在此基础上,当事国可以选择调停、和解和仲裁任一种方式解决争端。例如1963年10月,阿尔及利亚与摩洛哥在有争议的撒哈拉地区发生武装冲突后,非统部长理事会召开特别会议,成立特设委员会负责调查与边界争端有关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及至1972年6月终获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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