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案中公司登记机关的尴尬角色
高长玉
【关键词】公司登记机关;股权纠纷;原因分析
【全文】
当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纠纷日增,一部分公司股东不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或者在寻求司法救济失败后,转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诉,请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一旦不能满足其要求,就被其推上被告席,吃上行政官司。
从起因上看,导致公司登记机关被卷入股东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般有下面三种情况。
一、有的公司成立时存在隐名股东。有些人出于某种考虑,或者属于不得投资该公司的特殊主体,虽然对该公司实际投资,但往往隐姓埋名,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或者公司登记资料上出现,一旦与公司挂名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往往爆发股权争议,必然涉及到公司登记机关。
二、公司股东的股权被他人采用非法手段剥夺。有些股东被他人采用蒙骗、伪造等手段,炮制虚假的转让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从法律形式上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剥夺,从而引发股权纠纷。股权被侵害方往往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不严为名将公司登记机关推上被告席。
三、公司股东身份资格存在法律缺陷。由于国家对某些特除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一些公司在成立时达不到标准要求就往往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骗取了公司登记,导致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东身份存在法律缺陷,一旦涉及股权纠纷,往往导致利害关系人对股东身份的质疑,转而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要求撤销公司登记。
应该说,争议双方解决股权纠纷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控制公司从而实现各自的财产权。但由于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一些公司的股东往往不具备控制公司经营权的能力和资格,造成一些股东不能了解公司内部所控制的能够全面反映股东信息的资料,只能从公所登记机关通过查询获取。一旦当其获取的登记信息与所希望的结果不符合,往往就会想尽一些办法去改变它,于是,凭借国家给与公民便利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件,公司登记机关便成为一些股东首先瞄准的目标。
根据我国现行《
公司法》规定,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证据主要有: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存档的登记资料。在一个严格按照《
公司法》操作运转的公司中,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存档的登记资料这四者之间的内容应当是吻合一致和相互印证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就可以获得公司向其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被记载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上,一旦发生股权纠纷或者争议,只要是记载于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都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样,公司股东也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查询有关公司登记资料,依据所查询的信息主张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一般很少被牵扯进这种纠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