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我国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首先要转变行政理念,摒弃过去“全能政府”的意识,摒弃行政行为的“官本位”思想,不断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作出能够经得起司法审查的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行为。政府全体公务人员要树立法治理念,维护
宪法与法律绝对权威,要打破传统的封闭性、本土化、地方化观念,明确行政主体自身职能的边界,明确法制统一实施的重要性,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有效地实施对本地的行政管理。政府内部应当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发挥法律专业人才特长,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推行政务公开,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化、公开化。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决策,特别是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熟知行政主体的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人们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理解、认知程度,减少实施过程中的阻力。要公开重要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收费、处罚标准,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公开行政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办事过程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四是与建立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机制相结合
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的反馈、评价和调整机制,将行政首长决策与智囊咨询机构决策相结合,依法决策与科学思维决策相结合,依法限制决策者的主观臆断,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减少行政决策工作中的失误。建立行政主体机构设置的法定化制度。通过法定化将行政主体的机构、职能及编制等固定下来,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行政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机构、职能、编制的严肃性,从根本上改变随意增设机构、乱授权力的状况,使行政体系严格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完善行政行为的规范约束监督制度,将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完善行政主体绩效考核评议机制,确立正确科学的“职权绩效观”,对各行政主体及其部门负责人应主要考评其法定职权的行使状况和实际效果,科学地设定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激励挂钩。政府通过建立上述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必然可以大大降低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不信任,唤起和促进整个社会公众对法治理念的信仰,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