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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登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现行市场登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高长玉


【关键词】市场登记制度;改革
【全文】
  2004年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废止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名列其中。至此,我国当前各地开展的市场登记已经丧失了中央级的部门规章依据。
  应当说,从一开始,我国现行市场登记制度就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现有规定上看,国家并没有在法律层级上对市场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仅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规定。如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兴办市场必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山东省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只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市场登记。
  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进行明确废止,更加凸显市场登记这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的不足。特别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市场设立登记应当属于“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地方人大、政府肯定无权对市场设立设定许可事项。可以说,随着地方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进一步清理,不久的将来,设定市场登记许可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也会逐步丧失。
  况且,我们工商部门颁发的市场登记证在法律上究竟起到何种作用,是一种政府准予市场合法存在的法律凭证,抑或是一种表明政府授予市场具有合法民事活动主体的身份凭证?从我国当前法律上并不能找到明确的答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包括: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同类型的法人,由不同的主管机关按照不同的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注册。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具有法人资格。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核发《社团法人登记证》即具有法人资格。机关法人依据有关《组织法》或由政府发文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由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核发《事业单位登记证》即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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