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民性?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一国国民占主导地位的性格特点。最权威的《辞海》和《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均未收入这个词条,这使我们难以凭籍精英们的智慧对国民性作最直观的理解和认识。笔者认为,国民性就是国民的普遍性格或社会性格。国民的社会性格具有二重性,国民性中的闪光点我们常称之为优秀品质或传统美德,不良国民性我们常称之为弱国民性或劣根性。闪光点和劣根性共存于国民的社会性格中,这是不以人们的好恶为转移的。国民的社会性格是受这个国家的文化涵养培育生成的,民言曰“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是以最通俗的语言说明国民性是一种文化积淀的深刻道理,并非形成于朝夕之间。国民性一经形成就较难更易,并且融入国民的血脉代代承传。
孟德斯鸠早在1748年曾就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否适用于另一国家的问题提出过自己的看法,并注意从国民性角度分析对一国法制建设进行探讨的必要性。他认为:法律应该与国家的生活方式、政体、宗教等等因素相关的,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就设立了专章“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萨维尼在谈论法的民族精神时,也谈到法律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来源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就像一个民族的语言、建筑和风俗一样,法律首先是一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所决定的。[11]
(一)儒家文化的异化——中日儒家文化的比较
众所周知,日本人夜市一个深受儒文化影响的国度,但相对于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而言,日本对儒文化中心意义的理解又明显区别于中国而有自己独特的地方。中国的儒文化以“仁”为核心并并依次衍生出“礼”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地准则。而在日本,事实上“仁”是被排斥在伦理体系之外的道德,完全没有它在中国伦理体系中所占的崇高地位。取而代之的是以武士道精神为代表的“忠”。在根据仁和礼形成的典型的亲缘社会中,奉行一准呼礼的原则,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系是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在其中发挥极其次要的作用。相比之下,在“忠”“义”为核心的文化下,日本人的基本假设前提是每个男女生来负有“恩情债”。有债就需要报恩,报恩的主要形式是“忠”。世人皆知的日本人的“企业精神”、“集体主义”,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忠”的价值基础上。
日本人的人生观体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道德规范之中。他们认为,“人的义务”可以像在地图上切分势力范围一样分成若干领域。用他们的话来说,人生是由“忠的世界”、“孝的世界”、“情义的世界”、“仁的世界”、“人情的世界”及其他许多世界组成的。各个世界都有特殊详细的准则。一个人评价同伴不会评价其完整的人格,而是说他“不懂孝”或“不懂情义”等等。他们不会像美国人那样用“不正派”来批评某人,不会使用“自私”、“冷漠”之类的评语,而是明确指出他在哪个领域中行为不当,在哪个特定领域里违反准则。他们不诉诸于绝对命令。一个得到赞许的行为总是跟该行为所表现的“世界”相联系的。一个人“为了孝”而行动时是一种方式,而只是“为了情义”或者在“仁的世界”行动时就完全会用另一种方式。甚至各个“世界”的准则也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要求采取不同的行动。例如对主君的“情义”,在主君没有侮辱家臣以前,要求尽最大的忠诚;受到主君侮辱之后,就可以背叛主君。又如在1945年8月以前,“忠”要求国民对敌人作战直至最后一兵一卒;天皇广播宣布投降之后,“忠”所要求的行为就发生了变化,日本人马上对外来者表现出合作态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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