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立法中加大对妇女的倾斜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还不能够很好的保护妇女的参政权力。就我个人觉得《组织法》中可以规定一个妇女所占名额的硬性指标,在当前情形下是可行的。
四、充分发挥妇联在农村妇女生活中的作用。妇联作为一个联系党和妇女的重要组织,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服好务。 如可以引导妇女摈弃以家庭为主的狭隘观念;组织妇女参与政治学习, 增强他们参政的主体意识;开办各式各样的学习班,广泛地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进一步推动家务劳动的合理化解决,如为他们的子女做好上学、生活上的保障,以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对政府的各项旨在保护妇女参政的措施的实施予以监督等。
【注释】 作者为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348页 人民出版社94年版
田刚《家族化倾向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142页 人民出版社94年版
转引雷志松《邓小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思想初探》《党史文苑》2004年04期
郑真真/解振明主编《人口流动与农村妇女的发展》2页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李高东《临沂市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妇女参与问题》《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242页 人民出版社94年版
【参考文献】《邓小平文选》第二、三卷 人民出版社94年版
郑真真/解振明主编《人口流动与农村妇女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李长福著《邓小平哲学思想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李爱华主编《现代政治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李凡主编《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