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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的现状及发展探析

  四、农村妇女参加自我管理困难还很多
  在外出打工的人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女性。当被问及外出原因是,“妇女所表达的‘为了见世面、长见识、开阔眼界、寻求更好的前途’等等,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广大农村妇女中所蕴藏着的把握和改变自己的人生的强烈意愿和迫切的追求。”但另一方面是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农村中妇女的地位仍不够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我来自农村,就我所知道的,村委会的成员中,只有妇女主任是女的,负责妇女方面的工作。李高东将此现象的原因归纳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文化程度、传统文化环境、女性特有的生育和家务问题、妇女组织功能的弱化”五方面,我认为他归纳的是较为全面的,作为半边天的妇女理应参加自我的管理组织中来,我们在法律和制度上也应该确保妇女的管理参与权。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就我个人的认识,发表点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但是此条规定的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应成立专门的监察组织对选举及当选村官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保障选举不受乡政府等的过分干涉,切实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公平的进行,进而保障农村的自治权。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切实下放权力,提高村民的参政的积极性。要达到提高村民积极性的效果,就要让村民享有充分的自治权。1987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接见外宾时指出:“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同年6月,他在谈到我国农村的改革时又指出:“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最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现在我们要把这个经验应用到各行各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宣传,使村民真正认识到选举对他们利益的关系,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家族、派性力量防碍村委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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