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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的现状及发展探析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的现状及发展探析


林红平


【摘要】农村基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村民以直接民主的方式选举自身的管理干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基层最具体的体现。选举的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农村村民的自治权。但在其实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解决问题,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自治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选举;自治权;妇女参政
【全文】
  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是把民主看成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他在一九八0年回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娜·法拉奇的关于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提到“选举产生的官员,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表达意见的自由,多种信息来源,社团的自治,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是对一个民主国家的起码要求。
  选举制被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在我国农村被采用。村委会的产生,是依靠村民以直接投票的方式,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基层最具体的体现,制度实行的二十多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农村干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依法办事;乡村社会的家族、派性等力量的强大;妇女的地位仍不够高等。本文主要围绕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妇女参与农村管理的困难展开,分析其现状并提出一些改善的意见和建议。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三年一度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已成为农村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选择自己领导人的重要活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02]14号文件是保证村民权利的法律基础。但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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