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使用国际人权保护应解决的问题
上面已经说过,就人的自然人权是先于国家产生的,在主权之上的,国家主权的行使要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和约束。但一国存在违反《联合国宪章》及国际人权法的情况,危及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即人道主义干涉。必要的人道主义干涉,也保护人的自然人权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掌握好一个度的问题。以防止超级大国及其同盟国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而对弱小国家主权的随意干涉和践踏。我想,人权的国际保护还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题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人权的国际法上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如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国际人权保护就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因为要使人权纳入国际法的保护之列,而人权的享有主体即单个的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这是十分尴尬的。就像我国《
民法通则》的主体不包括非法人组织而又要保护它的财产等权利一样,会显得毫无根据。目前,理论界对是否将个人列为国际法的主体尚未有定论。传统的观点认为个人绝对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随着国际人权的保护的发展,有学者主张在有限范围内赋予个人国际法的主体地位。如《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的作者认为将个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与义务的,而且在此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还有的学者认为传统观点认为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已经过时,现在个人应成为国际法主体。这种变化的理论根据人民是国际社会的最终的成员,也是国际发最终目的。就我认为,基于有利于国际人权保护的角度,应当承认个人有限度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二是国际人权的保护的标准(范围)问题。我们认定国家人权状况是没有也不能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国在社会意识形态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是存在差异的,其人权的保护的水平及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如社会主义国家更加注重集体权利,而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个人自由。二者间并未显得有高低之分(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的人权保护比资本主义的人权保护要先进,在此作一说明,不展开论述),资本主义国家借此而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人权是十分霸道的。一国没有义务接受他国的价值观,他国也无权将其价值观强加于他国之上。再如当前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解决国内的吃饭穿衣问题,在保护人民的环境权、发展权,社会救济等可能是不如发达国家做的好,但发达国家凭借此理由就大肆抨击其他国家也是没有理由的。所以说,国际人权的保护只能限制在人的自然人权范围之下。
三是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行使的主体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有利于实现人权的国际保护,又能够更好的防止发达国家对贫弱国家内政的随意干涉及侵略。人道主义干涉其内容主要包括:1、是一种不经他国同意或迫使他国改变做法的干涉;2、通常表现为武力(但不必然就是武力)的强制行动;3、干涉是纳入联合国范围内的行动。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争论至今没有定论。在一战前,包括格老修斯、奥本海等国际法学家树立了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干涉的观念;也有的学者,如19世纪中期的福德尔、二战期间的希金斯、温非尔德等对人道主义的干涉进行了抨击。二战后,基本延续了这场争论。其具体又可分为法律上的“非干涉”论、法律上的“例外”论、政治(或者政策)上的“干涉怀疑”论、人道主义的“道义正义”论等学说。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各国政府绝不能躲在主权后面践踏人民的人权而期待世界其他地方坐视不管。如果我们不能将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话,当政府践踏人权而国际社会只能旁观,人权的国际保护也就显得毫无意义了。所以我认为,承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是必要的,是使国际人权保护落到实处的保障。但是,我们承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任何的其他国家可以随意的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那样只会使的世界更加的混乱和不安宁。如不对之进行限制发达国家将以此为借口侵略他国的行径将会披上合法的外衣。我们进行人道主义的干涉应在而且只能在通过联合国决议的授权之下,而不能象美国等国家绕过联合国而对伊拉克进行所谓的“解救”行动,那样只能是野蛮的侵略,是不应为国际法所准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