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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际人权保护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冲击

  人权是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和社会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力。《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几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理论的起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希腊智者学派普罗塔哥拉曾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进而认为,在知识方面人以自己为准则,承认人的平等,承认智慧和美德是人人都能获得的。人权观在罗马法中得到了较为深刻的体现。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人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当然了,不管是古希腊还是古罗马的人权观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最早来源于自然法学派,其倡导“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拥有自由,享有财产等权利。资产阶级的革命的成功,都将人权的保护写入宪法,得以保护本国国民的权利。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几千万的平民百姓死于非命,使人们看到依靠一国主权的行使来保护人权的失败。二站后,人权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联合国宪章》中对保护人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的主权原则皆予以承认人权保护由国家范围内向国际保护转变。人权发展到今天其内容也得到了充实。1979年联合国教课文组织人权与和平处处长卡雷尔.瓦莎克提出的三代人权理论,基本上概括了现代主权的内涵,被广泛引用。第一代人权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理论根据为“天赋人权”,具体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安全权、私有财产权及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第二代人权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主要受“平等思想,保证人民实质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其形成于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又受到西方“福利国家”概念的影响,尤为发展中国家所提倡。第三代人权为集体人权,又称为“社会连带关系权利”。其包括发展权、环境权、享有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权等。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的人权观念。
  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被许多西方国家学者用以论证和倡导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中心论的重要依据之一。那么,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一国主权的行使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关系呢?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南北两派观点。发展中国家的主流观点认为人权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前提的。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基本保障,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正如中国人常说的,国家国家,有国才有家,没有国哪来家。人的价值依赖于国家价值。国家强盛,价值高,人的价值也高;国家贫弱,价值低,人的价值也低;国家不成为国家,就没有价值,人也没有了价值。而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主权是和平没有指望,他不能提供安全,他不能保证正义,他不保障自由。”认为应当限制和取消主权,主张人权中心,制订一个国际法来制约所有国家。人权高于主权,当人权遭受侵害,他国有权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就我认为,人权作为一项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是应当和合理的。我认为可以将人权划分为人的自然人权和人的社会人权。人的自然人权是基于人的出生而非一国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即“天赋人权”。个人的社会权利即个人获得发展及言论、获得社会救济等的权利,其权利的取得基于法律的规定。国家不是从来就有,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在次此之前,人们之间就是平等的,没有压迫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人的自然人权是先于国家的,其超乎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到了现代社会,理应保护人们的这种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所以说,人的自然人权保护是没有国界的,是在主权之上的,人的自然人权高于主权。国家主权的行使要受到起约束和限制。《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当一国主权的行使有:(1)侵略和侵略战争构成侵犯人权的严重罪行;(2)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对殖民地、附属国及其他国家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主权、发展权等权利的大规模侵犯;(3)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灭绝,大规模的制造和迫害难民;(4)实行奴隶制,贩卖奴隶;(5)宣传战争,鼓吹法西斯注意、国际恐怖主义、贩毒等,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就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甚至制裁。当然了,我们也应当看到,国际人权的保护应严格限定在此范围之内,不能随意的无限制的扩大,更不能以保护人权为借口而干涉他国的内政。对于人的社会人权应以国家主权为前提,由国家主权的行使来得以实现。其属于一国范围之内的事情。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其社会形态及发展道路,自主的作出适应其国家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以发展本国经济。西方发达国家以它们的价值观来批评他国的无人权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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