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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还是方法——关于比较法性质的探讨

  
  然而,比较法学者们并不喜欢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认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实产生了多种多样、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的概念。(4)” 另外一些法学家则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实际的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应该是比较法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言下之意在于现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实在是没有必要。“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5)”
  
  从研究角度来说,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定义的态度是各不相同的;从文字表述上来看,比较法学家们对比较法定义的描述表面上也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比较法研究中的主流观点还在于对“比较”两个字的把握上,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6)。 即使那些试图跳出“比较的怪圈”而另辟蹊径给比较法进行新的界定的学者们还是难逃“比较怪圈”的厄运,在一些新创的术语中,例如“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仍然不得不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比较法到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科学,看来还是有讨论余地的,而其答案则完全取决于对“方法”和“科学”这两个术语的解释。就法律术语而言,通过这样一个事实,即一篇名为《法律科学方法》的论文以及一本名为《法律方法论科学》的书,可以看出像类似于“比较”这样的表述多么具有“模糊性和词义的互换性”(7) 。这种语言的“模糊性和词义的互换性”给比较法学者的研究带来很大的可发挥空间,同时也给比较法这一研究领域带来了不少麻烦,要想不再纠缠这个问题,最好还是把它留给语言学。
  
  问题的探讨进入下一个环节,那就是对比较法性质的认定,抛开“比较”两个字的不确定性不谈。判断比较法是否称为一个学科,其关键在于比较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8)。 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历史悠久的部门法来说,比较法既没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用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它的存在似乎架构于所有部门法研究领域之上,那就是用“比较”的方法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这也就是比较法独特的研究对象;它也有自己的研究成果,这是从其它法学部门中无法取得的从更高的角度对法律制度的系统认识。从这个角度来说,比较法的存在有着深厚的基础和广泛的研究领域及对象,将其认定为一个学科也是合情合理。但这门的学科的研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不同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还是从更高的角度去系统的认识和把握法律制度,其最终目的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比较”和“把握”上,我认为比较法存在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法的移植”,这种移植不是硬生生的照搬照抄,而是研究把握借鉴以后一个更重要的内化的过程,内化以比较法的研究把握为前提,但更重要的是结合国内部门立法的不足进行的不断地完善和修订。采纳威格摩尔教授对比较法界定的第二个部分“可以试着用一种塑造立法的观点分析不同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和相对优点(他称之为立法学比较———Comparative Nomothetics)”(9)。 理论束之高阁永远也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这种比较法运用的回归才是比较法研究的真正目的。因此,我更愿意把比较法的研究称为一个研究领域和方向,它应该在比较法理学的研究指引下形成各个学科所属的研究方向,例如刑法学科下的比较刑法学方向,民法学科下的比较民法方向。比较法理学的研究为这些研究领域提供法学理论的支持和论证,各个学科下的研究方向为学科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才是比较法研究的归宿和存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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