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学科还是方法——关于比较法性质的探讨

学科还是方法——关于比较法性质的探讨


张浩


【摘要】在比较法研究的过程中,比较法学家们努力界定这一法学分支学科的性质和研究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成为比较法在诞生之初到现在为止一个激烈争论的话题。本文从对比较法定义的界定入手,分析了比较法学家不同争论的归结点和共性,提出了比较法学研究发展的归属和意义。
【关键词】比较法;学科;方法
【全文】
  随着人类历史进入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发展时间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代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学科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1)。 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上也显得相形见绌。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比较的研究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踟蹰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2)。 这些争论的焦点问题即在于对于比较学科性质的认定问题,即比较法,究竟是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方法。
  什么是比较法?这个问题无疑是比较法学习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重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这个问题的答案,其意义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于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问题的争论都可能最终归结为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和界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比较法中总体性、根本性的问题。对于比较法性质的认定和分析,也应当以这个问题的提出和回答作为出发点。
  国外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如英国法学家沃森(A.Watson)认为它是一种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B.Grossfeld)则将比较法界定为一种文化。国内比较法学家沈宗灵教授对比较法概念的诠释与多数国外比较法学家的理解基本相同,也是公认的对比较法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他认为,“简单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3)”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