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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来自“农村商人之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所谓农村商人,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并脱离或者还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居住于农村抑或城镇结合处并以商业经营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仅以个体经营抑或合伙经营为经营形式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村商人由来已久,早在商人产生之出,就出现了许多及从事农业生产,但生活所迫又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半农半商的特殊群体,这应该就是农村上任的最早起源了。后来,伴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利润越来越成为这部分特殊群体的主要生活来源,而农业生产对他们来说显得不再那么重要。于是可以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活动,专心经商,但又保留着农村户籍和农民某些特征的所谓的农村商人便逐步形成了。农村商人一方面具有农民的勤劳纯朴的特征,另一方面也具有商人的精明能干的特点,处于商人的较低层次,他们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资金也少,虽然有船小好掉头的优势,但毕竟经不起大风浪的吹打。同时,在经营过程当中,由于出身的特殊性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的正当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在中国农民自古有 “ 和为贵 ”、“ 和气生财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选择的多是默默忍受,而不是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没找到一个很好的救济途径,即使有但他们不知道也不用。因此我们首先针对他们的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
  从8月19日到8月25日共采访了136个调查对象,包括饭店、小吃店、早餐铺、汽车修理、五金杂货店、副食品店、小型超市、婚介所、出租车司机、烟酒专卖店、水果摊、蔬菜商贩、馒头店、眼镜店、牙医、职业介绍所、花店、鱼虾商贩、废品收购、美容店、理发店等21个行业。当然,这些行业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农村商人经营之行业,但是我们以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行业还是具有代表性的。因此我们对于他们的访问也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调查方法
  我们此次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访谈式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而不是简单地散发调查问卷,每一张问卷地完成都意味着至少三十分钟的访谈。我们八位成员(包括赵老师)分为两组每组四人,有负责交谈沟通的,有负责记录的,以及负责照相或录音等工作的。调查问卷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年收入情况。第二部分是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的感性认识。主要是了解法律的途径以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等。第三部分是调查对象在生活中遇到困难的解决方式。如生活困难,生意纠纷,家庭纠纷还包括与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情况。第四部分是对于一些部门及行业的评价,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等在农村商人心目中的地位及了解程度,由此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执法和司法的行为对农村商人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及这些部门需要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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