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初,《福建法学》主编游劝荣先生要搞纪念
宪法的笔谈会,向我约稿,于是《
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文章便产生了,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这篇文章未能发表。后来,我将这篇文章称为“三论党主立宪”。
1997年年底,“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提出来了。作为回应,《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生产出来了,1999年7月,《社会科学》发表了这篇文章。后来,我将这篇文章称为“四论党主立宪”。当年,江苏省委党校给这篇文章评了一个科研三等奖。
2000年以来,网络发达了。理所当然,上述四论都上了网。并且有一些人围绕党主立宪四个字产生了一些争论。代表性的文章,有闲言的《为党主立宪辩护》和刘-晓-波的《破除“党主立宪”的迷思》等等。
2002年年底,当局召开了十六大,在中央党校党建课题组的捣鼓之下,《政治报告》中居然有了“规范党委……”的说法。为了应答,也为了讲课,党主立宪第五论产生了,这就是《规范党的领导的宪政阐述》,发表于甘肃的《人大研究》2004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共产党》2004年第4期作了转载。这篇文章也获得了江苏省委党校的科研三等奖,有意思吧?校级三等奖是世界上最低的科研奖励,但是,党主立宪获得了这一奖励也挺有意思耶。
十六大过去四年了,十七大据说已经开始筹备了,但是“规范党委……”之说未见有任何实际措施与之配合。虽然,据香港媒体报道,2006年6月15日,中央党校周天勇课题组向中共中央提出了一个《从经济发展角度思考和设计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其核心思想已被海外舆论定性为党主立宪,但是,在鄙人看来,周天勇的报告与党主立宪根本不想干。难怪,2006年7月号《动向》杂志上有篇文章的标题就叫做《党主立宪”代表中国倒退一百年》。
《争鸣》2006年第7期上,有鄙人的一篇小文章,题目叫做《全党应当坦然面对的问题——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而作》(这或许就是“六论党主立宪”吧)。原稿中的“全党同志”被改成了“全党”,不知是出于何种考虑,我总觉得编辑有点过虑了,同志两字有何不好?这篇文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行政区”的网站上恐怕不便转贴,这也没有什么遗憾的,因为党主立宪毕竟还没有成为事实,言论自然会有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