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林业法律及政策在基层的适用”

  二、具体问题。
  1、从解放到现在政策的不连贯性是导致现在林权纠纷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林业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中华任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经营国家所有的森林和荒山荒地、在东北、西南、西北原始林区建立了一批全民所有制森工企业,在中原和南方组建了一批国营林场,龙里林场就是其中之一。在广大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个体所有山林。从1953年开始合作化,把农民私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私人和集体共同所有。
  第二阶段,“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的调整,从互助组发展到初级社又到高级社,通过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大搞“一大二公”运动,使绝大多数农民加入人民公社,将原合作社的山林全部划归公社所有,其结果,只有国家和集体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没有个人所有的林木。
  第三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实施“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即林业“三定”)政策为标志,我国林业逐步走上了经营体制多元化的发展道路。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1号),广大农民分到了自留山,承包了责任山,承包荒山造林的专业户、重点户,多种经济成分的林业初露端倪。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在集体林区实行了“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的政策,形成对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驱动。但是,一些地方简单照搬农业做法,实行了“分林到户”和“两山并一山”(把自留山、责任山并为自营山),由于配套政策和资源管理没能跟上,加之被束缚多年的农民对改革政策缺乏信任,木材经营放开无序,多家进购木材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南方集体林区一些地方出现了滥砍乱伐林木,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对此,1987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提出要“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以后,林业政策基本以次为框架。
  第四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至今。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之后,中央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林权制度调整奠定了制度基础。正是这种政策的不连贯性,导致了林业发展缺乏计划和长期规划性。而林权纠纷的真正历史根源在于1981年的“三定”政策,农民分到了自留山,与林地原来占有人龙里林场产生了冲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