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条线索进行简单描述,即现象主义和本质主义定义。(3) 按照《国际关系政治词典》的解释,国际组织是“超越国家边界的正式安排,通过这种安排建立起制度化的机构,促进了成员间在安全、经济、社会或相关领域的合作。(4)” 而根据《外交与国际法辞典》的定义,国际组织被“简化”地概括为,“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款的规定,意思是‘一种政府间组织’。(5)” 这两本权威词典可以说是代表了西方国际组织定义的主流模式。这两种定义实际上是一种现象主义定义,因其仅仅涉及到对国际组织外在结构、组织实体与模式过程的描述。此外,对这两种不同的定义进行比较分析,也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存在着狭义与广义定义之分,其区分的重要标准即是否包括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对于西方各理论派的国际组织观的阐述侧重于本质主义的描述,即对于“什么是国际组织的本质”这一问题的回答。
二、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的源头在哪里?它与国际组织有什么直接间接的关系?1920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从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在第59条之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6)” 显然,根据国际法院的确认,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学权威理论是国际法的三大来源。这三大来源都与国际组织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与法学理论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7) ,这三大渊源非常贴切的阐明了国际组织的发展对国际法不断发展完善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指导和主宰者国际法的发展发向。
现代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行为规则的总和,主要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对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即国际组织,具有法律约束力(8)。 国家间的政府组织的运作一方面基于其内部规范的调整,同时也需要遵守国际法所制定和确认的法律准则;另一方面,国际组织的实践则有力的推动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交互作用,相互影响,关系十分密切。
(一)国际法对国际组织的制约与调整
首先,国际法为国际组织的创立提供了法律前提。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是经由成员国之间的协议而实现的。这种协议,即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基于一般国际法而缔结的一种多边条约,即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必须在一般国际法范畴内起作用。它们本身往往就包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这种协议不但成为国际组织创立和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而且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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