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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社会化——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思考

  2.社区矫正的操作完善。
  (1)在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社区矫正刑之前,应先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评析和调查,调查包括其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个人情况(包括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年龄、性别、婚否等)、家庭情况(包括成员和睦情况、成员结构、是否完整、经济情况、经济来源等)、工作、生活环境及其主观恶性、悔改心理及受害人意见和社区公众的意见(有可能或将要在此服刑的社区)做出一个具体的、全面的报告。同时结合罪犯的改造情况及其他多种因素对罪犯进行再犯预测,形成预测报告,法官在裁判时要主要参照这两份报告。
  (2)引入听证制度,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性。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来,同时能整合社区资源,增强社区凝聚力,也建立了社区矫正良好的监督机制。2005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总结表彰大会上,学院路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总结了他们的工作经验,地处学院路高校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多,学院路街道积极整合社区资源,充分利用地区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走出了一条“以专业力量为主社会力量为辅,志愿者参与相互配合协作开展矫正工作的道路 (5)”,与北京林业大学等高校及其他社会力量一起成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使社区矫正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3)建议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主修心理学、法律学、社会学、罪犯改造、矫正学等知识。为社区矫正配备相应的人才专业力量。解决专业人员不足、专业知识操作不到位的现状。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真正起步也只有一年多,因此如何将其完善,理论、法律、操作等都是应该及时跟上的。只有将试点转变为具体规范的操作方式,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才是刑罚社会化的目标。
  
【注释】  (1)吴增基等:《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页
(2)上述有关数据来自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2003年9月1日在 “司法部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调会议”所做的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
(3)引自:http://news.sina.com.cn/o/2003-08-02/0623489168s.shtml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重印版,第154页
(5)学院路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海淀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总结表彰大会上的发言:《发挥职能作用 创建和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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