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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社会化——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思考

  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误区和建议。
  (一)对于试点范围越来越大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主任韩玉胜表示了他的担忧:“在立法还没有启动的情况下,试点不宜过多。一些地方的做法有些超前,缺乏法律依据,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容易滋生腐败。(3) ”我认为,在立法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在实行中容易产生以下问题和不足:
  1.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有可能出现司法不公与腐败。
  在选择适用时期,社区矫正可能会被法官作为一种折中的做法。当面临某些罪与非罪的疑难案件时,法官为了解决两难而选择社区矫正作为台阶;中国的人情社会根深蒂固,有些背景深厚的犯罪嫌疑人也会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社区矫正这一“轻判”。也为法官利用社区矫正换钱,进行“辩诉交易”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在刑罚执行时期,作为基层司法的社区控制着社区矫正执行上的最大权力,更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一切有权力的人们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 ” 往往罪犯被判社区服刑以后,他们及其亲属就会不择手段的去缩短其执行时间,或通过各种关系让其做轻一些的社区劳动,这也有可能导致基层执法不力和腐败。
  2.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缺乏专门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导致其成为“样子工程、形式工程”。
  实施社区矫正在我国大面积试点的同时,立法滞后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没有法律支持社区矫正就无法可依,依法执法和不断探索之间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会产生分歧。工作人员在执法时无法可依,会出现管理尴尬的局面。另外,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没有专门的、专业的工作人员就很难达到既定的、预想的效果,很难达到真正改造罪犯的目的。
  3.社区矫正缺少广泛的社区、社会公众参与性,因而也缺少必要的社会监督,导致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漠视和不支持,对服刑犯的排斥。违背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初衷,引发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产生,不利于社区安全。
  (二)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1.社区矫正的立法完善。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制定《社区矫正法》,让社区矫正有合法的“身份”,让矫正工作人员有法可依。现在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刑罚的适用范围太窄,适用条件太原则、太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适用程序不完备,执行机关权利分工不明确,所以这种局面导致执行难、流于形式,使用数量太少的问题。要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制定《社区矫正法》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建议取消管制刑、拘役刑和缓刑,设立社区矫正刑并将其作为主刑之一。具体制定社区矫正使用条件、操作细则,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的判决使用“社区矫正”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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