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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社会化——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思考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分析。1、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邓小平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这一实践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2、开展社区矫正是罪犯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需要。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内罪犯的交叉感染,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3、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我国监狱的押犯数量已由 1982年的62万增加到2002年的154万人,20年间增长了近 2.5倍,各级政府用于监狱的经费也逐年大幅度增加,200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144亿元,平均关押每个罪犯年费用为 9300多元。按照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达的监狱经费支出标准测算,全国监狱系统实际需要高达210亿元经费才能正常运转 (2)。而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另外监狱人口的减少使财政的压力也得到了缓解,从而节省国家资源,这是符合刑罚经济思想的。
  (二)可行性分析。社区矫正不同与一般的监禁方式就在于它的社会化和人性化,这是现代社会所应该追求的一种刑罚执行状态。社会大众对犯罪人有一种本能心理的排斥和复仇心理,单纯的监禁方式隔断了犯罪人和社会大众的交流,无形中增加了排斥和复仇感,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有这样一句名言:“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他的话阐明了一个刑事法律的基本理念:刑罚的轻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以时间与地点为转移的,尤其是犯罪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罚的规模和强度。社区矫正正是贝卡利亚这句名言的最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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