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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社会化——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思考

刑罚社会化——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思考


The socialization of sentencing —— thinking about the experimental work of rectifying in communities


张浩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司法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的试点,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的一个很好的开始,但我们不能忽视其在具体中的操作中的误区,因而在试点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快探索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在理论、立法和操作上的不足。
【关键词】刑罚;社区矫正;社会化;建议
【全文】
  前言
  2005年11月初,我有幸作为高校学生代表参加了北京市海淀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总结表彰大会。这次大会是对2004年5月1日在海淀区开始试点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一次经验交流及总结,也让我有机会初步了解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和开展情况。作为一名法律学系大三的学生,我的专业本能及好奇心促使我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对社区矫正这一日趋社会化的刑罚方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和学院路街道的张锐宝主任交流之后,我有了对这一问题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正文
  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方式,按照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决定,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规定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这一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正式启动。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相关概念和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背景及可行性,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状提出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几点建议。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分析。
  在分析社区矫正的概念之前,首先应明确“社区”的内涵。“社区”一词是社会学的一个范畴,源于拉丁语,原意是亲密的关系和共同的东西。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将“社区”定义为富有人情味的、有着共同价值观念、关系亲密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对其较通用的概念是:所谓社区就是一定地域内的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它是基于同类型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地区性社会 (1)。 所谓“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由于社区本身所具有的情感、生活氛围等人文特征,使社区矫正成为迥异于监禁服刑的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也必然产生在监狱服刑所不能产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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