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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案:重要的法学信息资源》一文的更正——与崔旺来先生的商榷

  最后,笔者只想对同行们说一句话:专业文献工作者只有走出自己的小圈子,让自己的信息服务意识去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才能避免产生空想的、不切实际的理论构想,才能避免在研究的领域过程中产生类似“瞎子摸象”的笑话。使我们的实际工作少走弯道。
  
【注释】  
附录崔先生原文:
法案——重要的法学信息资源作者:崔旺来(甘肃政法学院图书馆)
现代社会把信息看作是促进人类社会繁荣的一种重要资源。在法学界有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有时甚至被冷落,这就是法案。法案是法学界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它的价值并不底于文献信息。法案所提供的行星是多方面的,例如:经济建设的信息(走私案、犯毒案、到买黄金案等的具体情况分析将反映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等);法制建设的信息;发案率信息;犯罪特征,年令结构手段、性别等的信息;罪犯改造的信息;政治思想教育的信息等。
法学界重视文献信息是有传统的。文献信息有系统、稳定、可靠性高的特点、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容易落后于现实,受写作者主观认识限制等等,因为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和时效性。法案信息是超前文献的信息形式,它真实、自然。许多法学著作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的内容来源于法案信息,是法案信息的提炼、加工、组织和升华。没有这种第一手的信息,便不可能有文献信息,而只能成为纸上谈兵,无米之炊,也就不可能创造出什么具有科学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法案信息是法律科学筑造成果的矿藏,法案信息工作是法律科学工作的基础工作。
那么,如何提高法案的利用率呢?首先,法律工作者必须按照一定的规格标准作各种法案征录;其次,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的专业水平:既懂法学,又掌握法案处理技术,会设计法案信息的流通利用系统。这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因为这种管理人员在我国是需要一定数量的,而这样的全才在一定程度上讲是没有的,即使有也是极个别的。
还可以有更高一级的法案处理和管理系统,那就是电子计算机系统。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各种跨地域的单调案件,相关案件,连锁案件等,法律工作者要掌握这方面的案件信息,仅靠自己直接查阅,一方面受到经费等的影响,另一方面每个法学工作者的精力,时间都是有限的,因此很难实现的。然而,计算机检索不仅速度快、效益高、而且克服了获得信息在地理位置上的障碍,消除了时间上的延迟现象,极大地提高了法案信息的可获得性,同时具有较多的检索途径,但它是手工检索很难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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