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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案:重要的法学信息资源》一文的更正——与崔旺来先生的商榷

  上述提到的这两类法制专门信息资源可能就是“崔文”所提出的法案信息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崔文”把它过分笼统化、口号化、神秘化。在我国现实法制建设事业中此类信息是大量的、有规律的在流动之中发挥作用,它是作为国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的文献支撑系统与决策保障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只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文献工作领域中对此重视不够,尤其是研究部门与教学单位所属的法律图书馆工作者们在这方面的探讨与研究还近乎于零。造成这种局面的具体原因,笔者也简单归纳出几点:
  1.由于政治历史上的原因造成法制工作部门自身的神秘感,致使许多内部资料带有不必要的机密性,外人很难获取利用。
  2.由于法制部门政体的封闭性致使政务不公开,信息封闭,缺乏公众查询与获取途径。
  3.由于实际司法部门与教学、研究单位缺乏信息交流渠道,教学、研究工作与实际司法工作缺少有效的文献信息交流通道。
  4.由于内部资料、内部期刊缺乏统一的领导与协调,各司法系统内没有形成一套自己的统一检索目录与权威的查询途径。
  5.由于许多司法部门的文献工作者缺乏对各类资料的整理技术与经验,大量的珍贵信息资料未经系统的整理就草率处理掉了。
  6.由于法律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观念陈旧,简单套用一般图书馆的文献理论来开展对法学文献信息的管理工作,从而致使法学文献检索,文献收集,文献利用等业务在理论与实践上没有形成自身有效的业务体系。
  以上六点无论从那个方面看都是极不成熟的归纳,大量的思考还有待于法律信息领域内的新老同行们去进一步探讨。如果仅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以立法、司法两类法制信息渠道中的“法案”信息(这里暂时借用崔先生提出的这个名词),大概有两个比较正式的查询途径有待于今后法律图书馆界去认识与开发:一个是各级立法、司法主管部门在系统内部大量印刷的“内部资料”、简讯资料、会议资料;另一个是各级立法、司法机关的业务档案(包括预审档案、起诉档案、诉讼档案)。
  笔者认为:作为建全与完善我国法律文献资源保障体系方面来说,仅靠现有的几家法律图书馆和几所院校图书馆来开展一般性文献的收藏是远远不够。法律图书馆的馆员必须加强与促进自身与司法实际部门的资料机构或职能部门中的文献工作者来共同架构未来中国法制文献资源库。作为法律图书馆的馆员自身要以刻苦学习我国法学理论体系为依托,搞清楚各类司法机构在职能上的专业分工,同时搞清楚其文献信息的源流与特色,例如:什么样的资料由那个职能部门发行与收集?什么样的文献可以汇集为档案卷宗?这些都是很复杂的过程,很难一下说清楚,必须仔细调查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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