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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案:重要的法学信息资源》一文的更正——与崔旺来先生的商榷

  前文笔者针对“崔文”从两个基本方面提出了质疑;但是对“崔文”写作的出发点笔者还是完全肯定的。这就是“崔文”首先注意到了法学信息工作的特点,注意到了在法学信息资源中还有很多重要的资源未被法律文献工作者所充分重视。“法案”信息的提出,将引发我们对这个现实问题的一些新思考;尽管它们的提出还有种种偏差或误解。
  按照“崔文”对法案信息的内容去推测,我们是否可以设想这类信息资源就是灰色类或内部文件类的文献资料。综观法制建设工作和法学研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此类专门信息。例如:各级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整体过程中所形成的立法草案资料、法规备案资料、法律议案资料;各级执法审判机关在实施法律严惩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案件侦察案卷、司法审理案卷以及经过各级司法档案部门收集整理而形成的大量预审档案卷宗、起诉档案卷宗和诉讼挡案卷宗。这类专业信息在目前国内法律图书馆和法律信息行业内所开展的研究领域内确确实实是被专业人士所完全忽视,根本无法谈到被充分收集与利用。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与光盘信息扩大了人们对信息量的新需求;而传统的文献信息领域已无法满足当今学科研究的需求,特别是对于应用性极强的法律学科来说,如何更快地获取现实第一手资料,如何更大范围内寻求潜在专业信息资源,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教学、研究部门都表现出了迫切的需求性,从而也迫使法律图书馆界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崔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这种积极性。
  (四)对深化专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再思考
  按照“崔文”所提出问题的思路,我们可大致推断出“法案”信息资源实质上是指那些非正式出版的、现实法制活动中存在的大量“内部文献”信息。为便于理解和掌握,笔者仅以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为例,对其所涉及的主要信息类型、基本表现形式提出个人的理解:
  1.在立法过程中涉及到“案”的文献大约有法律议案、草案、备案。各级立法机关在起草、制定、审议、监督过程中形成有大量的信息资料,在最终颁布的法律文本周围蕴含着大量前期性、补充性、疑义性、争论性的文字信息,其中绝大部分信息均未能公开出版或及时出版,只是作为会议资料、立法动态、政策简报、法制通讯等形式供有关权威人士或相关人员传阅参考。既使作为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文本在制定后交由国家立法机关法律监督部门备案审查的立法资料,大多也未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整理公开。
  2.在法的实施运作过程中国家各级检察、审判以及公安与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每时每刻都产生出大量司法类的信息。对这类信息应该将其归属到国家司法机关内部与司法体系框架中的具体运作结构中去认识,否则我们的工作就会陷入混乱的信息海洋里而无法自拔。例如:公安部门作为社会治安执法部门所涉及的侦察案件,户籍案卷等材料是如何组成信息体系的,如何提供文献利用的?检察机关对各类公诉案件又是如何组织资料取证、如何汇总案卷、整理案卷?审判机关面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了那些卷宗整理,最终又用何种文献形式给予保留与公开?目前,国内法律图书馆的绝大多数馆员恐怕对此还是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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