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案:重要的法学信息资源》一文的更正——与崔旺来先生的商榷
田建设
【全文】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主办的《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8年第3期刊登了甘肃政法学院图书馆崔旺来先生撰写的“法案:重要的法学信息资源”一文(以下简称为“崔文”)。阅后笔者产生了很大的疑惑;同时也对“崔文”中提出的重要法学信息资源——“法案”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在反复阅读了崔文之后,笔者最终也未能搞清楚“法案”究竟是指什么信息资源?它所包括的范围与反映的内容是什么?在对照“崔文”后,笔者经过反复的文献查询与思考,现将个人的部分存疑和看法归纳出来,以供大家共同探讨,能够捋清今后在这个专业法学信息领域中的一些基本思路。
(一)对“崔文”整体构思的质疑
通读“崔文”之后对其全文所要反映的主体“法案”一词在定义判断上产生了很多疑惑:首先“法案”是什么?崔文未能明确概括出来,只是举例了“法案”所提供的信息途径是多方面的,文中包括:“经济建设的信息(走私案、贩毒案、倒买黄金案等);法制建设的信息;发案率信息;犯罪特征、年令结构手段、性别等信息……”。针对上述“法案”信息,“崔文”又提出了包括:“提高法案的利用率,按照一定的规格标准作出各种法案记录,开设法案教育专业,培养法案专业人材”等一系列涉及法案信息资源建设方面的具体设想。最后“崔文”又将“法案”工作归结到“不能单调地把法案看作是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把它作为一种信息活动,纳入法学信息活动范畴,建立先进的法案学”。
对此笔者不禁产生疑问:在未能准确掌握“法案”一词的确切含义之前,就将其盲目升华到一系列的法案学理论设想中去,实在使人难以理解;况且“崔文”中大部分的内容,在笔者看来完全是一种推断出来的想象,它就象是一座还没有根基的阁楼,实在是缺乏实际的研究对象。“崔文”首先表现在主题上的不确切;其次是随之的内容空洞,具体涉及的研究对象在文中虚构;最后“法案”究竟是科技档案还是一种新的文献信息类型,“崔文”自身最终也未能解释清楚。
(二)对“法案”一词在内容上的重新界定
依照国内精典法学词典的权威解释:“法案”一词在法律科学中是专指立法机关议案的一种,是国家立法机关审查、讨论的法律议案的过程所形成的资料;并不完全同于“崔文”中所隐含的那些“重要”信息资源。经反复推敲“崔文”所欲表达的法案内容,从法学文献信息的实际需求来分析,可粗略推断出大致的一些法律文献信息类型可能与“崔文”中的法案在含义上有相似之处,如:法律草案、法律备案、司法案卷、违法案例、司法档案、诉讼档案、法学教案等带有“案”字的法学信息。如果说这些带“案”字头的文献信息就是“崔文”中法案的含义,那就错了。因为任何从事过法律、法学工作或资料工作的同行都知道,上述这些业务名词无论是在司法程序还是在法学研究领域都是法律、法学领域内反映不同范畴而独立存在的法制信息和学科信息内容,它们都具有各自很强的专指性、技术性。如果把它们表现在法律信息的大概念中,它们也是分属于具有独立的覆盖范围、独立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内容体系与存在方式;而无法将其将其像“崔文”所述,简单概括为一种法学信息资源——“法案”的统称之中。这些在未来现实与理论法律、法学信息工作研究上还是一个较深层次的有待开发的大课题。
(三)对“崔文”学术价值的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