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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卷)》点评

《政府论(下卷)》点评


张伟娜


【关键词】政府论 点评
【全文】
  《政府论》两卷虽然表面看来互相分离,但实则互相联系,有破有立。上卷着重批判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主要是“破字当头”,下卷洛克则着重论述了其独到的理性构造和国家学说,以立为主。
  首先,洛克提出了其政治理论的逻辑假设前提:自然状态。这是下卷学术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理论的关键所在。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此中的问题就是:洛克并未明确由人类理性何以改出自然法?依其自然状态的假设,在人人平等,无战争的情况下,此时的自然法与宗教戒律是等同的,这便是从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阐述背后推导出来的隐含的结论。但这一结论并无任何实证意义。关于人类的原始存在形态及国家、政府的起源等许多学者都做了论证,如摩尔根等,但至今尚无统一的可广泛接受的观点。实质上,要论证国家的起源即政府的产生,必须以人类原始的某种逻辑假设为前提,否则无法进行,在此,洛克也不例外,其假设前提同卢梭相等均是自由、平等、和平的自然状态,而霍布斯等人则以战争状态的原始人为其政府产生的假设前提。如以更加贴近实际为判断标准,后者似更可取。而在宪政领域,学者们在讨论主权的产生时,也以强力说为通说,强力说的主权论的另一种表达可以为:战争状态和国家产生论,即是为避免以强凌弱,结束残酷的征杀而建立政府和国家。其实,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原始社会,详和的自然状态都是不存在的,人人社会学的群体论的角度而言,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差异的,同时由于人自身固有的张力使其不能脱离社会而独存,故在群体内部,人们必然发生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这个庞大的关系网,个体差异的存在使难以平衡,始终处于动荡之中,其中,在体力、智力等方面超乎其他人之上的个体便成为群体中的强者,其可自由地行为,任意地使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弱者之上。由此,弱者要求平等的呼声日高,而强者之间的战争连绵不断,为此,政府的组成是必然的,国家也由此产生,这便是强力说主张的政府起源,较具说服力。洛克的自然状态的政府起源虽然缺少实证的理论依据,但仍对西方尤其是英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近代法治的形成。比如作为英国法治基石的“自然主义”即是洛克自然状态的延伸。有二个原则,一是任何人不能做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使他人遭受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其意见,即给对方听证的机会。其终极目的便是实现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的平等与和谐,以自然法为宗旨的境界。自然主义的二原则是英国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则以产生的根基,尤如大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已成为普通法国家法律的“第五条款”。勿庸置疑,洛克的思想对此原则的形成有推动作用。所以,尽管洛克的自然状态好似理性的逻辑分析之,似逊于战争状态即强力论,但在以经验主义为主导的英国社会中,其影响力不容低估。
  从第五章《论财产》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推出洛克对人性所指的立场是:人性本善。这从洛克关于财产尤其是土地的阐述中可以窥见。洛克认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它就已掺进他的劳动,成为他的财产。”但同一自然法又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以供我们享用的度,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供生活所需,在这个限度内用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财产权,如超过限度滥用财产,则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要受到惩处。当然,他所说的财产也包括土地。不难推知,洛克关于财产的这一论述是以对人性的乐观论断为前提的。这也与他的自然状态的逻辑假设不谋而合。其观点与经济学的理论格格不入,关键便在于此,即经济学做为一门科学其立论的前提便是理性人的假设,但这个理性人与洛克所言的理性的人们完全不同,理性人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即所谓自利的人;由此引发出经济学做为一门科学其立论的前提便是理性人的假设,但这个理性人与洛克所言的理性的人们完全不同,理性人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那所谓自利的人;由此引发出经济学中有关稀缺资源的理论,即资源是相对稀缺的,而研究如何在有限的资源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物尽其用是经济学研究的课题;这些理论的人性基础便是:性本恶。由此,二者的分歧便一目了然了。洛克的性本善的立论假设从反面也可推知,如其所言。反之则是如果个人加在物上的劳动是破坏性的,或虽然对个人而言是建设性的,但对社会总体而言,是破坏性的,此时是否视为在物上增加了其个体自己的东西即劳动?此时,依通常的社会判罪标准,答案应是否定的,因此人已经具有了主观恶意,或已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标准。故而,由其性恶而使其物不归其所有,洛克却将物归其所有,显然持性善的立场。这样,在个人私心的驱动下,对财产的无限制地最大限度的初始占有便是合乎法度的了。结合本书全篇可知,洛克持此观点并未是为经济研究的,而是为其的政府理论,自然状态提供论据,故有关财产这一部分,对现实经济发展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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