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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三)建立健全法律执行机制和救济途径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健全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是达到立法目的的必要条件。现行法律正是因为执法机制不健全,而广受人们诟病。未来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立法应同时采取行政处理机制和司法审查机制,以确保法律获得有效地实施。
  完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理机制。在坚持现行的内部行政处理机制的同时,赋予反垄断主管机关更多的职权和强制措施。对于以具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应赋予反垄断主管机关禁止权、调查权和处分权;对于以抽象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应赋予反垄断主管机关调查权和行政建议权。
  完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司法审查能够促使政府官员谨慎行使他们手中的权力,没有司法审查,依法行政或建设法治政府就等于一句空话,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就缺乏保障。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并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也是WTO的明确要求。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赋予反垄断主管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力。为有效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应赋予反垄断主管机构就抽象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此外,还应考虑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所谓民事公诉制度是指反垄断主管机构有权依法代表公众对包括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和经济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赋予企业和个人对所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使个人获得“执法权力”。企业和个人分布广泛,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反应敏感,能及时发现,受其影响最大,最有动力提起诉讼。赋予他们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有效弥补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力量的不足。
  三是规定合理司法审查范围。司法审查的范围既要包括具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也要包括抽象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对具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审查应该是全面的,既要审查其合法性,也要审查其合理性。根据我国国情,对抽象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审查应该是有限的,只审查其合法性为宜,同时对抽象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审查范围应限定在规章级以下(包括规章)为宜。当然,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需要对行政诉讼法做出修改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国外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做到这一点应该不难。
  (四)健全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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