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保障司法公正弊多利少。司法的公正通常被分解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部分,一项诉讼制度公正与否,不仅要分析其对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功效如何,而且对于制度本身设计的公正性也需进行全面分析。由于 “复印件主义”中“主要证据”这一概念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实践中往往出现控方移送的复印件仅局限于控方所认可的“主要证据”,而将对于辩方有利的主要证据并未复印。又由于实践中律师的阅卷大多仅限于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造成事实上的控方证据优势,就控辩平等对抗这一刑事诉讼基本要求而言存在明显不足。就发现案件真相,实现实体法律公正而言同样存在重大缺憾,由于“复印件主义”中移送给主审法官的证据通常都存在证据链不完整的现象,极易造成法官形成错误的预断,而这种错误的预断最终延续为判决的几率却并不低,“较之原有方式,目前这种阅览主要证据的做法似乎更容易造成法官预断的扭曲。”[2]
3、造成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违背诉讼效益的基本原则。主要证据复印件在法院审查完毕后,或被作为废纸予以销毁,或被作为侦查卷宗的重复材料短期归档,无任何实际利用价值。有学者统计,“平均起诉一起案件需要复印约60张主要证据材料,按每张复印材料0.1元,一台复印机寿命10万张、价格3.8万元计算,1999年全国起诉案件53.9万余件,检察机关花在复印主要证据的费用至少高达1552.32万元(不包括机器维修等费用)。”[3]这对于大多数检察机关而言无疑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实际阻碍了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充分实现。
二、脱离现实的理想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
所谓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检察机关在起诉时仅将符合一定格式的起诉书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公诉方式。起诉状一本主义不仅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随着控辩对抗理念的推广也被日本、意大利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和吸收。我国不少学者都大力推崇这一公诉方式,有学者甚至认为,“借鉴日本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彻底改革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这可以说是对抗制改革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4]然而在笔者看来,就合理建构对抗制诉讼、实现程序公正而言,“起诉状一本主义”确实具备一些优势,但由于受制于目前的现实诉讼条件,很难期待“起诉状一本主义”能够在实践中取得圆满效果。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1、缺乏证据展示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只能导致控辩双方的更大失衡。由于我国目前学界与实务部门始终未对庭前证据展示的相关理论达成共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迟迟未能建立。目前辩方了解控方证据在多数情况下仍局限于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在缺乏庭前证据展示的前提下,实施“起诉状一本主义”势必加重控辩双方在证据掌握上的失衡,也加大了“突袭审判”的危险,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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