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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分析——兼论我国契约型基金下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分析——兼论我国契约型基金下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申展


【摘要】由于法律背景和路径依赖的差异,各国规定了不同的基金法律结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吸收和移植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中国特色的(信托)契约型基金法律结构: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为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担任信托受托人,分担受托人的职责,三者关系由信托契约统一规范。但在这种结构下,容易产生“所有人”缺位和受托人不当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作为委托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权能,明确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赖义务,以期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结构;信托;信赖义务;禁止令诉讼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具体而言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合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综观世界各国基金立法,其宗旨都是为了有效地规范基金活动以保护基金当事人特别是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本国的法律背景和路径依赖,构建完备的基金法律结构以实现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目的,是各国基金立法的关键。
  
  一、各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分析
  按组织形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上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基金法律结构的不同,因此综观各国基金立法,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基金法律结构。
  (一)公司型基金下的法律结构——美国模式
  公司型基金以美国为代表,一般包括四方当事人:基金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售基金单位而设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就是基金公司的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对基金公司进行监督,维护自己权益。基金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只设立基金董事会,由其来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再由董事会委托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同时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赋予其监督管理人的权利。
  在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结构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主要是通过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效监督,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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