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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局限还是审计失误——德勤审计科龙案评析

  
【注释】  
【参考文献】[1]这部分的材料主要来自和讯网专题:《卷入科龙乱局,德勤还可以信赖吗?》,http://topic.news.hexun.com/news/blank_2910.aspx,2006年6月10日访问;网易专题:《德勤三宗罪:巨头为何是坏榜样》,http://biz.163.com/special/d/00021MDP/deloitte.html,2006年6月10日访问;《德勤的“科龙”门要点》,www.wyzxsx.com/ebook/020.doc,2006年6月11日访问。
[2]飞草:《德勤格林柯尔审计失败的分析》,载《财会通讯》2005年第10期,第20页
[3]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4]会计、审计要运用大量的假设和主观判断,以致于会计界爱说:“会计只是一门艺术,而不是一门科学。”
[5]虽然国外对于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尚存争议,但在我国现行条件下还是应该可以将其作为判定审计人员责任的依据。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审计准则虽然是由会计的职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的,但经过财政部批准后方可颁布。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未做好与独立审计准则对话的技术准备,审计准则在我国也尚未真正受到公众意识的检验。对于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讨论参见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211页。
[6]在过错责任下,“合理的注意”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执业过失的标准,参见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180页。反映在审计准则上,要求“应有的职业谨慎”,如《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7]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8]《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17条:“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了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三)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第18条:“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评估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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