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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局限还是审计失误——德勤审计科龙案评析

  3.德勤在对应收账款及主营业务收入审计过程中执行的程序不充分,函证方法不当。证监会调查表明,德勤对科龙2003年度审计时,就存货已出库未开票项目向四家客户所发的询证函中,客户仅对询证函的首页盖章确认,但该首页没有对后附明细列表进行金额或数量的综述。此外,向另两家客户发询证函时,客户并没有将回函直接传真或邮寄给德勤,而是由科龙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收后转交德勤。2002年——2004年,德勤每年审计10家科龙分公司,但却未对其他分公司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在这个问题上,德勤的函证方法确实不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第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设计函证时应当考虑被询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及其对函证可靠性的影响。德勤所发出的询证函未在首页对后附明细列表进行金额或数量的综述,并在客户只对询证函首页盖章的情况下就以回函作为审计证据,该类询证函的回函结果不能满足发函的目的,有违审计应有的职业谨慎。同时,《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询证函应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并直接接受回函。德勤接受由科龙工作人员转交的询证函,显然违反了审计准则的规定。此外,在没有对其他分公司进行包括函证在内的必要审计手续的情形下,显然无法有效确认其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真实性。
  4.德勤对出库未开票存货确认为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按证监会的调查,德勤在无法有效证明出库未开票存货风险及报酬的转移,审计调整确认出库未开票存货为当期主营业务收入。而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要确认为收入,企业必须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11]。在无法有效证明出库未开票存货风险及报酬的转移的情况下,会计上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德勤在审计时当然也不能确认为当前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德勤的审计行为明显不当。
  
  四、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德勤在对科龙整个审计过程中,的确存在着违反审计准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的审计失误。等待德勤的不仅仅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有广大投资者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这种事后的归责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失职的审计人员,补偿了投资者的损失,但并没有触及公司审计关系的基本构架,因而也难以从根本上化解会计师法律责任危机。就此而言,美国在安然事件后颁布的《2002年公司财务会计改革法案》也许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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