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勤对科龙2003年年报出具无保留意见是否合适。
由于科龙公司2002年的期初余额未能确定,在此基础上通过科龙会计人员计算出的2003年期初余额显然也不能得到德勤认可,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第十三条的规定,德勤应在此种情况下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科龙未能提示科龙的潜在重大错报风险,存在审计过失。
(四)德勤是否应对未审计出科龙的非正常重大现金流量负责。
按照毕马威在2006年1月进行的调查, 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科龙及其29家主要附属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共达75.5亿元。而德勤在2002年至2004年的审计报告中均未提及科龙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问题,按照《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
十七条和第
十八条的规定,意味着德勤认为科龙的现金流量表是公允的[8]。对此,德勤的解释是:“毕马威能查出众多科龙的问题资金,得益于证监会和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还有就是科龙管理层的配合;而在这之前,德勤无法拥有如此多的资源。”[9]但问题在于毕马威所采用的方法只是要求这些科龙公司设立了账户的相关银行,重新打印了调查期间内的全部银行对账单,由毕马威来核对,就检查出了这些问题。这些工作,是德勤在审计科龙年报时,必须做的。不做,就无法认定科龙的资金是否合法[10]。所以,笔者认为德勤在审计科龙的资金流动中存在疏于调查,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德勤是否应对证监会指控的失误负责。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其中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
1.德勤对科龙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证监会调查表明,德勤对科龙各期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时,直接按照科龙期末存货盘点数量和各期平均单位成本确定存货期末余额,并推算出科龙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在这个问题上,按照《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第三章关于存货监盘程序的规定,德勤应对产成品进行有效测试和充分抽样盘点的情况下,确定科龙存货期末余额,而不是直接依据科龙期末存货盘点数量。因此,通过上述审计程序对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并予以确认,其审计方法不当、审计程序不充分。此外,科龙的主营业务成本应该是其财务报表上的数字,是由科龙的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出来,而绝不能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倒轧,自己计算出来。换句话说,德勤在这里混淆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承担了给科龙作账的义务。
2.德勤在存货抽样盘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确定的抽样盘点范围不适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证监会的调查,德勤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实施抽样盘点程序时,未能确定充分有效的抽样盘点范围,导致其未能发现科龙通过压库方式确认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实际上,科龙在底账上虚构出货记录,上述存货仍然封存在仓库中,只是将账面数量结存为零。由于笔者掌握资料的限制,未能从证监会及相关方面的资料中得知德勤如何确定抽样盘点的范围,无法对德勤是否因此承担审计责任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