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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局限还是审计失误——德勤审计科龙案评析

  2006年3月29日,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勇首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德勤赔偿因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随后,来自全国12个省市22个律师事务所的30名律师宣布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法律服务,矛头直指德勤。
  2006年4月,证监会召开了处罚德勤的听证会。迄今为止,证监会尚未作为最后的处罚决定。
  
  二、对德勤审计责任的判断标准
  鉴于社会公众与会计专业人士对审计功能的“期望差距”[3],在分析德勤“科龙门”案的审计责任之前,我们必须为此确定一个判断的标准。的确由于会计和审计的“艺术性”[4]特征 以及审计成本的考虑,审计存在其内在的局限。现代公司审计最重要的职能是经济鉴证职能,即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是否真实而公允,而不能要求审计揭露公司所有的财务舞弊。因此,在判断审计人员的责任时,社会公众特别是掌握司法裁判权的法官,不能将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理性思考让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热情和使命感,将财务报表上任何造假行为都归责于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问题上,德勤的工作人员曾向记者表示:“在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存在某些固有的局限性,同时某些重大错报的情况未能被察觉,都是可以理解的,尤其当这些是由于故意隐瞒的违规行为所造成。”而德勤的全球CEO白礼德(William G.Parrett)也坚称科龙的不法行为是“串通舞弊”,德勤也是“受害者”。但同样重要的是,不能容许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的固有局限为借口,在未履行审计人员应尽的义务与职责的情形下,推卸其在审计失误中的责任,否则审计的局限将成为一切审计失误的“避风港”,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最终导致审计职业的消亡。
  笔者认为,在德勤审计科龙案中,应以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为依据[5],以注册会计师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6]为标准来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如果德勤遵守了我国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在执行审计中保持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应该免于责任;相反,德勤违反法律法规或独立审计准则,未能尽到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存在疏于调查、疏于判断和疏于表达的情形[7],就应该承担审计失误的责任。
  
  三、德勤的审计责任分析
  关于德勤审计责任的种种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德勤接受科龙聘请提供审计服务,是否尽到了足够的谨慎义务。
  正如前面提到,在安达信破产之后,本应由普华永道接手其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客户,而原属安达信客户的科龙和格林柯尔却选择了德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当时顾雏军掌控下的格林柯尔存在诚信问题,在香港联交所受到批评,舆论对于顾雏军收购科龙的动机也是一片质疑,在这个背景下,德勤成为了科龙的审计师,难免令人质疑。而面对从普华永道手中接过来的“烫手山芋”,德勤派出的两名审计人员也是“颇有来历”。一位是自2002年以来同时为古井贡实施审计的会计师胡凡,而古井贡也在2005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另一位注册会计师陈惠珠此前为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中天勤由于在银广夏事件中存在重大审计过失,被财政部吊销了执业资格。因为以上两个方面,不少人对德勤是否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提出质疑。但是,凭借上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德勤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也不能因此认定德勤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过,德勤在接手科龙时,应该注意到格林柯尔控制下科龙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客户,其在审计时应更加谨慎和注意。更况且在德勤提供审计服务的三年里,一共收取了高达1320万港元的审计费,科龙的股东有理由对属于国际“四大”之一的德勤提出与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费用相当的审计品质要求。因此,至少从这个角度来说,德勤不会因此需要承担责任,但会影响在其他问题下对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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