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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姓名权的网上侵害——以奥运冠军域名被抢注为例

  在国外,对于个人可以注册域名的国家来说(资料显示,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个人注册域名,本文仅讨论域名与姓名所用“文字符号”一致的情况,对不一致的情况,限于篇幅暂不予讨论),由于个人可以注册域名,个人也就可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域名,其姓名权在域名领域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他人的抢注行为,导致姓名权人以后无法在网上以自己的姓名注册域名,阻碍了姓名权人姓名权的行使,侵犯其“姓名使用权”。如英国首相布莱尔之子刚出生不久,其姓名就被网上抢注。美国好莱坞著名女星朱莉娅.罗伯茨(JULIA ROBERTS)在2000年的一场域名纠纷中取得胜利,罗伯茨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起诉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市的Russell Boyd公司注册了一个以“JULIA ROBERTS”命名的域名,侵犯了罗伯茨的权利,WIPO仲裁委员会根据普通法的判定,罗伯茨对其姓名享有权利,这家公司主观上出于恶意注册“JILIAROBERTS.COM”的域名,侵犯了罗伯茨的姓名权,仲裁委员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取消该域名。 另外,在此后的数个案件中,包括法国明星阿兰德龙在内的多位名人先后夺回了与其姓名相似的域名。如果两者姓名相同,由于都受法律保护,依“先来先得”的原则,无所谓侵权。
  在我国,对这个问题有争论。下面以冠军姓名被抢注为中文域名为例进行说明。
  业内人士认为“抢注冠军域名不违法”,因为根据信息产业部规定,中文域名形式包括“中文.cn”、“中文.中国”、“中文.公司”、“中文.网络”四种,目前我国的法律不允许个人注册中文域名,既然不允许个人注册,也就根本不存在保护个人姓名的问题。所以这些域名也无法转交给奥运冠军本人,因此由体育总局代为保留。不过,因为抢注者是公司,所以从法律上来讲,这种做法并不违法。但长期从事中文通用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曾德先如是说“把夺金运动员的姓名抢注为中文通用域名,其实是一种对运动员的侵权行为”。曾分析,互联网上的域名属于新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正处于探索阶段,尚无成型和成熟的先例可循,但依然有法可依。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抢注中文通用域名,侵犯了被抢注人的姓名权。(既是侵权,则违反《民法通则》,即是违法的-----笔者注)
  究竟孰是孰非呢?笔者分析认为,问题出在对2002年9月30号开始实施的由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理解上。分歧的关键在于:在我国,个人是否可以注册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如果可以,则侵犯姓名权;如果不可以,则不会侵犯姓名权。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在该管理办法的第19条。该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此条的解读之一就是允许个人注册域名,而该管理办法的域名范围是包括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照这样推理,个人是可以注册中文域名的。那么果真如此吗?非也!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3年10月15日制定的《个人注册国家域名实施方案(草案)》虽然规定“个人可以注册中文域名”,但仅是草案并未生效,在其后的2003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上提供的《中文域名用户常用问题解答》中,明文规定个人不能注册中文域名;同时在2002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第四条中也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即个人是不能注册中文域名的。新办法并未直接规定个人可注册中文域名,依“法律规定是构成一切权利的基础”的原理,第一种推理也就站不住脚。同时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定,除了限制注册的域名之外,其它的域名都是“先注册者先获得”。而公众人物的姓名等中文域名也并不在注册保护之列。因此,抢注杜丽、王义夫的中文通用域名,尽管没有事先征得杜丽和王义夫同意,却也并不违反有关规定。抢注者可谓玩了个心眼,打了个“擦边球”。如果将冠军等知名人物的姓名换成普通民众的姓名进行域名抢注,在中国,就目前而言,同样也不会构成侵权。而且,对照“四要件说”,即便抢注者有主观上的过错,但由于我国现阶段不允许个人注册中文域名,即姓名权在域名领域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姓名在域名领域属法律上的“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从而此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当然也就不存在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抢注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应认为是侵权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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