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姓名权的网上侵害——以奥运冠军域名被抢注为例
SIMPLY DISCUSS THE INFRINGEMENT ON RIGHT OF THE NAME ON THE NETWORK--WITH OLYMPIC CHAMPION’S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AS AN EXAMPLE
赵伯初;彭莉
【摘要】在我国,域名抢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抢注对象从商标、企业名称发展到名人姓名。将名人姓名乃至普通民众的姓名进行中文域名抢注有没有侵犯其姓名权成为舆论的焦点。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允许个人注册中文域名,所以姓名权在域名领域暂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类行为也就不构成侵权。
【关键词】域名抢注;姓名权;反向域名侵夺
【全文】
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奥运会刚刚结束,奥运战火又蔓延到了互联网域名领域,奥运金牌得主杜丽、王义夫等人的中文通用域名“杜丽.中国”、“王义夫.中国”被抢注。据查询,抢注中文通用域名“杜丽.中国”的注册单位为二进制数码娱乐有限公司。为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多方协调,已于日前将所有被抢注的冠军域名全部收回。以奥运冠军名字注册中文域名算不算违规?是否侵犯了奥运冠军的姓名权?如果与奥运冠军同名同姓是否可以注册域名?域名注册还存在哪些不规范之处?等等。对此,笔者将从理论上对之进行分析以解读者之“惑”。
一、姓名权概述
姓名,简单地说来是指自然人为相互区别而以文字符号表示的总称。一般而言,语言不同的国家其姓名表示的“文字符号”不同。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的民事主体。(2)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性质与生命、名誉、肖像、隐私等一样,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 另外,笔者认为自然人特定化的姓名还有利于主体的自我识别,也有利于社会识别。自然人有了特定的姓名,可起到“定名分、止纷争”的作用。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对自己姓名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各国法律都确认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对自然人的姓名权予以保护。《德国民法典》在历史上最早确认姓名权为民事权利。瑞士、法国、奥地利等过的法律都承认性质上为“私权”的姓名权。我国《
民法通则》第
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人格权。体现人格权的一般属性,具有专属性和非财产性;是以姓名及与姓名相关联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与本文有关的是“姓名使用权”,它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以自己的姓名从事法律行为,为自己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表现其个人特征,并与社会其他人员相区别。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其姓名权的基本内容。姓名权的使用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署名、标志自己的姓名和向他人介绍自己的姓名,都属于权能的积极行使;而不署名、不介绍、不标志自己的姓名,则是权能的消极行使。这两种使用方式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