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基金的基础和制度框架
联合基金之所以能够建立,是多方合力的结果,是各方联合意思表示的践行,所以该基金必以联合各方共同签定的合作协议为基础。该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基金的运作管理包括募集、用途、使用、财务会计制度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仅仅具备了基础,还不足以建立一支行之有效的联合基金,就像仅仅垒实地基,还不具备遮风挡雨功能的房子一样,它甚至还不能称之为房子,但它的确构成了建造高楼大厦的基础和前提。欲建造一直健全的联合基金,需要在各方的合作协议这个基础之上,构建基金运作的制度框架。
构建基金运作的制度框架,实际上就是在给基金立法(有人认为只有国家立法才是立法,这是对立法的狭隘理解),给基金运作创建一个小法制环境。这个环境是一个体系和工程,就象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一样,这里,我要套用一个陈旧但很有用的话,那就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一个法治国家,要首先有一部完善的
宪法,基金也需要一部小
宪法,那就是联合基金章程,当然名称并不重要,你可以叫它章程,也可以称之为管理办法、管理规则之类,但是地位和功用是一样的。章程的作用就是要把基金运作的管理规则、各项制度总揽性的予以规定,包括基金的性质定位,管理机构的组织制度,基金的募集、使用、保管,基金的申请和审批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在这些制度中,有一些可以在章程中一步到位的规定完备,例如基金的性质、基金的用途等,但是有一些在章程中是没有办法规定的非常具体的,只能把大的原则确定下来,那么这就需要另立一些管理办法,这些单立管理办法位阶要低于章程,要以章程为依据。例如管理机构的组织制度,其中涉及到更细的人事管理制度,如人员聘用,待遇,考评等就只能另立规则,不可能在章程中拟定,再如财务会计制度,关于基金账户的管理、资金的管理、账务处理、审计事项就需要另立财务管理办法之类的具体规则。否则,章程就会拖沓冗长,主次不清。另外,具体规则除了承担把章程具体化的使命,还承担适应日常生活复杂多变性的一面,或许某个问题在设立基金时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不突出以至于没有为之设立规则的必要,但是随着事情的进展,这个位次发生变化,各方继续针对这个问题订立一个操作规则,这时在遵循章程原则的前提下,就可以制定具体规则,丰富和完善基金运行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