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公益性联合基金
李明强
【摘要】基金在我国存在很久了,公益基金也度过了青春期,但是公益性联合基金却还很年轻,甚至还没有完成理论方面的准备。本文对建立公益性联合基金的必然性,公益基金自身的属性、基础、制度安排、设立模式和管理模式、适用范围,做了一番粗浅的探索。
【关键词】基金;联合基金;公益基金
【全文】
基金,简单地说,是专为某种特定目的所设置的资产。其中非属于投资用途的基金称为公益基金,属于投资用途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则称之为单位投资信托,我们称之为投资基金(参见周一平先生的《论公益基金制度与比较》一文)。投资基金借助于证券交易平台,必然具有联合性,而且这个联合还是大联合,是针对整个社会资源的联合。所以它并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公益基金。目前,我们国家并不允许私募公益基金,基金必须通过公益机构来募集,公益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和联合基金。专项基金在我国久已存在,并且占据大多数公益基金的份额,联合基金是近几年刚刚探索的成果,目前只在少数领域存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参与设立的“航空科技联合基金”、“黄河研究联合基金”、“钢铁联合基金”等。已经存在的这些联合基金,也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运作理念。笔者结合自己在这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对联合基金的若干理论问题,作一番总结。
一、联合基金的产生的必然性
(一)基金的本质
如果抛却基金的使命不谈,就基金的本质属性来看,它不外乎是一种经济资源,是经济资源就具有内在繁殖性和外在扩张性,它要求自身通过成长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是经济资源,就得遵循市场的运作规律,包括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是经济资源,就得遵循成本-收益规律,有投资就得有回报,而且要求二者相互配比,只有这样,它才是一碗活水,不至枯竭。
(二)公益机构的局限
基金是一种经济资源,面对市场,它具有如此众多的期望。那么,目前的公益机构是否能够满足基金运作的需求呢?换言之,公益机构能够有效承担运作一支市场资源的本领呢?让我们来考量一下我国现阶段的公益机构吧。
首先,先天不足。我国的现阶段的公益机构,没有哪一支是本土资源自发催生的:就是有这种需求,社会成员就自发组织起来,形成团队,来提供这个公共需求。简言之,不是社会自发产成的。为什么?因为我们的国民意识还没有觉醒到这个程度,可以脱离开政府自己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也是长期以来大一统的政权体制束缚个性所酿成的不怎么甜美的果实之一。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环境,是否允许社会成员自发组织团队呢?我们虽然有结社权、集会权,但是在现实中很难实现,非法组织的帽子时时悬在有这种冲动的社会成员头上,以至于很多时候,我们有心却无力。由于但不限于这些原因,我国现阶段的公益机构都是在政府的扶持下组建的。本来,公益机构是应该独立于政府的,但是在我们国家,我们看到的却是公益机构依赖于政府。这样的公益机构,从成立时根基就不牢,我们凭什么把政府不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