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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一)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选择
  依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资本化有知识产权转让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但知识产权资本化并非简单的知识产权转让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如知识产权权利人以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是将特定知识产权完全“卖”给了所投资的公司,但有两点与普通的知识产权转让不同,一是出资方为此没有获得知识产权出让的对价,而是因此获得了所投资企业的一部分股权;二是出资方可能也并未完全丧失对该知识产权的权利,出资人可以股东的身份享有公司财产的共有权,公司终止时,知识产权出资人可依约定分得这项知识产权,使其重新回到出资者的手里。
  在选择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时,鉴于知识产权资本化与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许可不完全相同,知识产权出资人就不能简单地从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的角度分析这两种出资方式的利弊。资本化了的知识产权是动态资本,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这不仅是接受投资的企业必须考虑的,而且也是知识产权出资方在选择出资方式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以用商标出资为例,用作出资的商标在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时,还可能重新回到出资人手中,这样该商标在资本化期间的价值变动,就事关商标出资人的切身利益。郑成思先生认为,“在合资经营中作为出资方式的,可以是我方商标的转让,也可以是我方商标的使用许可。在后一种方式下,我方在合资之外,仍保留了自己使用的权利。以这种方式出资,我方的驰名商标被消灭、被压下不用的可能性就比较小。”[1]p148事实上,这对于用商标向内资企业投资也不无启发。
  (二)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的规制
  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
  首先,接受知识产权投资的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接受商标投资的公司必须具备《商标法》第45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接受专利技术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专利法》对专利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企业接受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投资,必须具备相应的商品生产主管部门的许可经营证明;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必须保证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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