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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您的权利,律师带您深度解读劳动争议最新司法解释(下)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以上两条是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的欠薪逃匿问题。在我国,由于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先裁后审”的体制。“一裁”,即劳动仲裁;“两审”,即申诉人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两个月内结案,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而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结案,经过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经过院长批准则可以延长3个月。经过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由此可见,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要经过11个多月才能出最终结果。打劳动争议官司周期长,还不一定会赢,即使赢了官司,也有可能老板财产早已转移了!不少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因为这个原因,不愿意把劳资纠纷诉诸法律,宁愿选择游行、跳楼等比较激进的方式。为降低劳动者维权的风险,这次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存在欠薪逃匿的可能的,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毕竟,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都是一些弱势群体,需要依靠这些劳动报酬维持生计,哪有财产提供担保啊!最高法院称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给劳动者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保护手段,在实践中,如果法院照此执行的话,应该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在仲裁过程中能否申请呢?在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没有相关规定。只是《仲裁法》第28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有权决定和执行财产保全的机关是法院。仲裁法能否使用于劳动仲裁还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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