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第四、第五、第五类而言,劳动部1994年9月《关于<
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1995年8月《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都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都不适用
劳动法”。因此,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发生纠纷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来处理。
适用关键:要正确选择维权途径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一条实际上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但是,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中的先予执行的规定并不明确。《
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先予执行的依据有两个:
其一是1994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回复劳动部劳动关系和监察司),其中规定:(1)同意你司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涉及到职工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经过初步审理后,确属紧急情况的可以比照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的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或因工负伤急需的医疗费。但此种裁决与
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是不同的。(2)企业对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不服的,应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九条规定,赋予企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该裁决生效后,如企业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建议明确规定适用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防任意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