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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您的权利,律师带您深度解读劳动争议最新司法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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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全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一条不难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当然应属于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这里不再赘述。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一条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单位招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争议处理,二是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档案以及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等争议的处理。目前,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多次重申,用人单位招工不得手续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等等。但是,好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仍然我行我素,劳动者为了找到一份工作,不得不就范。而这些“押金”、“保证金”一旦进了企业主的腰包,就很难回到劳动者手中,犹如江河之水,奔流到海不复回!劳动者迫于压力也不敢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只有等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或之后请求返还“押金”、“保证金” 。此外,实践中,有些单位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为刁难劳动者,用人单位既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没有人事档案既影响劳动者求职,也造成劳动者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完备的劳动合同关系,还影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等等;对于劳动者极其不利,是当前劳动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对于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明令禁止。但是,实践中还是有好多单位明知故犯。为此,司法解释规定,这些也是劳动争议,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后,可以向法院起诉。其法理依据就是最高法院所提到的:劳动法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诉讼到法院,劳动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产生的附随义务纠纷也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应当扩大在上述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救济渠道。因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能一解(终)了之,应当积极妥善地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否则,会惹来官司,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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